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教学、科研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建设平安院园,根据《高等学校实训室安全规范》、《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文件》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凡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造成实训室安全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责任,涉及行政责任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训室”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实训室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训室准入、项目安全审核、危险化学品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实训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学院的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教师、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以及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实训室安全领导小组,由公路学院院长、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实训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实训中心主任、教研室主任、专职安全员、各授课指导老师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建设需要,负责统筹管理实训室、实验人员、实验技术安全等方面工作。
(二)负责学院实训室、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体制、组织结构等的顶层设计和建设。
(三)审议和完善学院有关实训室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和开放共享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训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院及实训室三级安全责任体系,组织成立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学院实训室安全分管院领导和学院实训室安全等人员。
(二)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各项安全工作要求;组织、协调、配合各项安全检查,督促各实训室做好安全工作。
(三)落实实训室安全设施建设,改造及实训室安全管理的资金。
第七条 学院实训室安全分管院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督查各实训室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包括各种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措施等)。
(三)制定实训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训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与考核。
(六)落实实训室持证上岗及安全准入制度;落实每间实训室安全责任人;落实实验项目与实训室建设项目的安全状况评价及审核。
(七)及时发布、报送实训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八条 实验中心(实训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准入制度、值班制度、教育制度。
(二)督查落实相关人员做好每间实训室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项目和实验建设项目安全申报。
(四)组织开展实金室安全检查,督查落实隐患整改。
(五)督查实训室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训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积极有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六)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和要求做好安全信息上报工作。
第九条 实验房间使用者(授课指导老师)是所在实验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房间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本实验房间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执行本实验房间安全规章制度。
(三)负责执行本实验房间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识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执行对本实验房间学生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与考核,并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第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者是所管理仪器设备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该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监管与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准入。并配合实验房间管理者做好所在房间的实训室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训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训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一)接受所在学院和实训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训室;
(二)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训室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和用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
(三)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学生指导老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学生实验方案进行安全性审查,落实安全措施;
(五)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训室的各项安全规定。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实训室准入与项目安全审核管理
(一)建立、落实实训室人员准入制度。根据本学科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训室准入制度,并留存相关档案。进入实训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学院组织的实训室安全考试。
(二)建立实训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相关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训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三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要加强实训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
(二)实验废弃物要分类存放,严禁与未使用实验试剂混放,须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并留存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训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插线板须选用3C认证产品。做好固定,不得超负荷、超时限使用,不得私拉乱接,不得放在通风橱内,不得放在靠近水源、火源或挥发性试剂等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地方。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管理
每间实训室需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灭火毯、沙箱、防火门、防火闸等),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训室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
第十七条 实训室内务管理
(一)每间实验房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将实训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危险警示标示等信息统一制牌,并固定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及时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训室堆放杂物。
(三)实训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含急救箱等)、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安排专人负责实训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训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院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实训室管理中心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四)严禁将食物、饮料等私人物品带入实训室,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训室,不得在实训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实验区与学习区严格区分。
(五)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六)实训室门必须设置可视窗,严禁封堵可视窗,以便巡视。
(七)实验过程中严禁离岗,使用加热源进行实验时至少应两人在场;实验结束或离开实训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八条 加强实训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须建立实训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督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前、每学期开学初及放假前必须对实训室进行全面检查。各实训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月开展1次自查,记录检查情况并留存档案。
(二)实训室应建立实训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三)发现安全隐患,任何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九条 安全隐患整改
(一)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在每次检查后通过通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实训室应对监督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梳理、厘清责任并按要求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报送整改报告,并附整改前后对照照片。对于整改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限期完成整改。
(二)检查中发现的能够由实训室自行整改的安全隐患或卫生问题,应由实训室负责人督促尽快完成整改;实训室无法自行整改的,实训室负责人应尽快上报,由所在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协助解决;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无法立即解决的,报学院讨论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第二十条 实训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工作应形成闭环管理,检查或自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都应有从发现问题到整改完成的完整记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按照学院相应规定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
(五)责令经济赔偿。
(六)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授课指导老师使用人。
(二)实训室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指实训室管理人员及实训室主任等。
(三)学院负责人,指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或负责人。
(四)学院主要负责人,指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