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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 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出处: 作者: 阅读:次 日期: 2019-06-28

各院(系、部)、机关各处室、院属各单位:

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发挥各院(系、部)教学管理的自主性,进一步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特《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4月14日      


附件: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各院(系、部)教学管理的自主性,进一步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量是教师教学工作绩效考核、职称评审、聘任和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依据;教学工作量管理遵循“公平合理、多劳多得、总量控制”的原则,建立教学工作量计算和统计标准,每月由教学单位按标准统计工作量报教务处审核汇总,提交人事处作为教师当月劳动报酬发放的依据。

第三条 各教学部门在安排教学工作时,应优先安排校内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校内教师无法完成的教学任务可聘请校外教师担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教师有四类:1.我院事业编制教师;2.实行人事代理的聘任制教师;3.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客座教授;4.校外代课教师。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学计划安排的理论教学工作量、专题报告、实训指导、考试命题、阅卷、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订单班、学徒制班、参与第二课堂和学生社团指导等产生的工作量。

1.理论教学工作量:理论教学(含理实一体)工作量包括备课、讲课、批改作业和辅导四个教学环节。教师在一个标准班55人讲课一个学时(45分钟)所完成的工作量为1个标准工作量,称为1课时。

2.实践教学工作量:包括指导校内外实习、实验、企业顶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批改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订单班和学徒制班的实习指导。

3.各教学部门要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按照均衡原则安排教学任务,避免因教学任务安排不均造成教师教学工作量过大或不饱满。

4.教师因公务活动与教学时间发生冲突时,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教师因私调课的,课时量按一半课时计算工作量。

5.担任订单班、学徒制班级理论或实践教学任务的课时计入任课教师当月的教学工作量。

6.聘请校内教师做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由团委向教务处提交授课计划,并统计社团指导教师每月实际发生的课时工作量报教务处审核,计入指导教师当月教学工作量。

第三章  教学工作量标准

第六条 专职教学人员(含理论课教师、实训指导教师)每周额定教学工作量为12课时(不计系数)。

第七条  校内行政兼任教师(机关和教学辅助单位)承担教学任务最高限额每周6课时,超出部分不再计发课时费;教学单位行政兼任教师、兼任实训指导教师最高限额每周8课时,超出部分不再计发课时费。

第八条 随理论课进行的实验、课程设计、综合作业,按理论课教学计算工作量。

第九条  专兼职、代课教师的每周理论课时(折算后)最大工作量不能超出26课时,超出部分不再计算。

第四章  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

第十条  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理论教学工作量=授课课时×人数系数×其它系数

1.教学班级人数系数标准:

人数

55人以下

56-89人

90-130人

131人以上

系数

1

1.3

1.5

1.8

 

2.其它系数是指同时承担两门理论课程的系数为1.2,总课时乘系数1.2为教师当月教学工作量;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为同一门课程,不计系数。

第十一条 校内实践教学分类计算工作量标准:

1.停课指导校内实习,按每30名学生配一名指导教师(不足30人以30人计),每名实习指导教师每个工作日按实际发生工作量计算,每天不超过6课时;

2.上午理论课,下午组织学生实践的,分开统计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发生工作量计算;

3.理实一体的教学工作量,由理论课教师指导完成的实训教学任务统一按理论课时计算;由实训指导教师协助完成实习任务的,实训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每天按2课时计算,理论课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课时量计算;

4.停课指导学生进行的课程设计、综合作业,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每天按3课时计,由系(院)进行考核,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由系(院)统计报教务处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 到校外实习基地指导实习(郑州市以外)的专职指导教师按每50名学生配1名指导教师(不足50人以50人计),每名指导教师每天理论及实训计5课时。原则上每周按5天计工作量,特殊情况下双休日不休息的,需提交当月校外实习任务具体实施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后,将实际工作量计入当月教学工作量,不再以其他形式计发补助。

第十三条 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按每20-30人配1名指导教师,每周计2课时;10-19人按1.5课时计;10人以下计1课时。

第十四条 命题工作量。学院和系(院、部)统一组织的期末考试命题,一份试卷(含标准答案) 计4课时,两份(A、B卷,含标准答案) 为8课时。

第十五条 阅卷工作量。学院和系(院、部)统一组织的期末考试改卷,考试课每班每门课程计3课时,考查课每班每门课程计2课时。

第十六条 教师监考、补考阅卷按课时直接计入当月教学工作量,监考1场计2个课时,补考阅卷每50份计1个课时。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编制田径运动会秩序册按20课时计算,由文艺体育部根据实际计入参编教师当月教学工作量。

第十八条  到企业挂职锻炼的专任教师工资津贴按行政坐班人员标准发放。同时每周按6课时计入当月教学工作量,不再计发课时费。

第十九条  订单班和学徒制班级的授课计划及实习任务书须提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否则不计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教学工作量统计及课时费发放

第二十条 每月初教学单位统计上月本单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上报教务处审核汇总,报人事处审核无异议,由主管院领导签字,作为课时津贴发放的依据。课时费每月发放一次,次月发放上月的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